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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地“吊挂”惩罚:是安全警示还是管理过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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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3-13 07:29:3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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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事件回顾

四川宜宾某工地三名工人因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,被管理人员用安全带吊挂在工地入口处的“安全带使用体验区”示众。
视频显示,三人被悬吊于半空,神情尴尬,周围工人进出围观,现场标有“遵章守法、确保安全”字样。
工地管理方称此举为“警示教育”,旨在强化安全意识;但律师明确指出,这一行为涉嫌违法,侵犯工人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。



图片素材来源网络
二、合法性与权利侵害的冲突

1.宪法与民法典: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,《民法典》禁止侮辱、诽谤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。
律师指出,悬吊示众具有“公开羞辱”性质,属于对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。
2.劳动法: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九十六条及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八条,企业不得以侮辱、体罚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管理员工,违者需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。
企业虽有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,但惩戒方式必须合法合规。
法律专家指出,即使出于安全目的,也不能以牺牲人格尊严为代价。
此次事件中,管理方混淆了“教育”与“惩罚”的界限,将工人作为“反面教材”公开羞辱,逾越了合法管理的边界。



图片素材来源网络
<hr>三、警示作用与负面效应的博弈

部分网友认为,此类“震撼教育”比口头说教更有效,能直观展现不系安全带的后果,强化工人对规则的敬畏。甚至有人主张“辞退违规者”以彻底消除隐患。
公开羞辱可能导致工人产生逆反心理,反而降低对安全规范的认同感。
律师指出,此类惩罚会破坏劳资信任,加剧管理对抗。
过度依赖惩罚可能催生“应付式合规”,例如工人仅在有监督时系安全带,而非真正理解其必要性。
<hr>四、从“以罚代管”到“以人为本”


  • 采用智能监控设备(如AI识别未系安全带行为)或物联网工具(如安全带佩戴感应器),通过即时预警而非事后惩罚降低风险。
  • 设立安全积分奖励,对长期合规者发放奖金或休假,激发主动安全意识。
  • 通过虚拟现实(VR)模拟高空坠落场景,让工人感受事故后果,而非通过羞辱强化记忆。
  • 初犯者以教育为主,可以当场让违章人员打电话给家属告知违章后果,屡教不改者按合同约定处理(如调岗、解除劳动关系),避免滥用私刑。
<hr>


安全管理的终极考题是人性

安全管理的核心应是“保护生命”而非“展示权威”。
工人作为劳动者,其尊严与权利不可让渡于任何管理目标。
正如律师所言:“一个安全带背后不只是一个生命,还有一个家庭;但维护安全的方式,不应以践踏人格为代价。”
工地安全需要铁腕,但更需温度。
唯有将法治精神与人性关怀融入管理实践,才能真正实现“零事故”与“零羞辱”的双重目标。
当安全教育不再依赖恐惧与羞耻,而是根植于尊重与共情时,安全生产才能真正成为每个人的自觉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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